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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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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10:03:22 来源:其它
四川成考视频号
2022-05-25 10:03:22   来源:四川成人高考    点击: 学习交流群+ 加入 微信公众号+ 关注
作者:李老师
四川成考网整理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以上就是四川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8)的相关内容,考生如果想获取更多关于四川颍州区成考信息,如成考答疑、报考指南、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招生简章、成考院校、报名入口、成绩查询、历年真题、备考资料等,敬请关注四川成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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