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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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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10:02:55 来源:其它
四川成考视频号
2022-05-25 10:02:55   来源:四川成人高考    点击: 学习交流群+ 加入 微信公众号+ 关注
作者:李老师
四川成考网整理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以上就是四川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7)的相关内容,考生如果想获取更多关于四川颍州区成考信息,如成考答疑、报考指南、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招生简章、成考院校、报名入口、成绩查询、历年真题、备考资料等,敬请关注四川成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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